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发票开具的规范要求
发票要通过使用才能对经济业务活动发生作用,未经收款开具的发票是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凭证,是不会成为合法的财务收支凭证的。空白发票只有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内容,真实、合法、正确地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才能成为合法的收支凭证。一张开具无误的发票.不但能反映商品购销或劳务供受中财务收支的来龙去脉,而且便利税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财会人员进行收支审核把关,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l、开具发票的时限
一些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利用人为地提前或推迟开具发票的时间来达到目的。因此,确定明确的开具时限十分必要。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
(1)必须保持开具发票的真实性
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发票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开具,内容完全。
(2)必须保持开具发票的完整性
发票版面上的所有栏目.是为一定的税收和财务核对而设置的.如果随意省略不填.一方面不能满足一定的税收计征
(如从量计征资源税、消费税),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漏洞,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提供方便。
(3)保持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规定了一些措施,如
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打印,并切羞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等。
具体地说,发票各项目的填写规范是;
1、购货单位的填写规范
购货单位的填写要写全体.不要写简写.更不要不写购货单位。
2、日期的填写规范
发票的日期是记载购销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必须准确。必须在销售行为发生的当天开出.不得提前或错后。
3、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的填写规范
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的填写,一是要准确,是什么商品就写什么商品,是提供的什么劳务就写什么劳务,决不可按大类笼统地填写。
4、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的填写规范
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四项内容是反映所销商品和服务项目具体面貌的.必须齐全地填写清楚,不得遗漏。只有这些项目填写清楚,才能便利票货核对入库.款项付出清楚,才有利于加强财务审查和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督。 ’’
5、大小写金额的填写规范
大小写金额数目要符合规范,正确填写、大写金额不得乱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宇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数字应字迹清晰、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羊”。人民币符号“羊”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用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号“羊”的.数字后不再写‘元”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位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o”,不得用符号“—”代替。开具发票时,必须大小写金额填齐,不得只填小写金额不填大写金额
6、“开票人”的填写规范。
开票必须认真填写其姓名或盖私章,不能不填或只填姓或名,或只填工号,这是分清责任的重要一环。
7、开票的字迹,要书写清楚,容易辨认。汉字要写得端正,切忌潦草,不得使用未经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8、发票要由依法领购的业户自己填开。
发票要由依法领购发票的业户自己的经手人填开.不要“主随客便”,让顾客自行填写,更不能不顾成交事实按顾客的非法要求填写,不得买小开大,给对方经济“实惠”,借此手段拉生意。
9、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业户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不论开具任何发票都必须加盖业户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开具发票不是以公民个人的名义进行的一船民事行为,而是以单位或个人的名义进行的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较特殊的民事行为,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10、不重复开具发票。
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购货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发票字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以免双方重复根据。